问题3和4:医疗要求:性别“烦躁症”-也许是医学上合法的术语,不是要求本身吗?
问题1和2告诉我我对那些问题的看法和感觉不相关,最后一个确实可以预料到我会回答的问题! 由于它们都涉及“医学”,因此出于逻辑上的考虑,我将它们组合在一起。 性别“烦躁不安” -性别认同是法律变革的主题,法律是用文字书写的,因此文字和定义很重要。 根据出生时相当可靠的诊断观察结果(而非赋值),生物性别是医学确定的事实,性别是根据性别刻板印象(衣服,举止)进行的。 政府部门关于现有法律机制的客观上不真实的陈述,是两个易于阅读的“跨性别”文件之一的第一陈述,使磋商容易产生偏见。 性别是一种通过社会性别进行的社会建构,但该女同性恋(女同性恋)自1969年4岁起就一直抵制性别刻板印象。合并/合并i的概念和“受保护的特征”适用于整个人类的生物性别,以及ii)适用于1%(最多2%人口)的性别认同/表达方式造成利益冲突,因为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的主要武器涉及不到10位外科医生英国能够转换男性生殖器。 我认为“性别焦虑症”是一个错误的词,作为一个有两个条件,医学界认为有必要附加“疾病”的人,我确实认为焦虑症成分是侮辱性的,就像将创伤后应激障碍称为“创伤后应激障碍”一样。这是已知的人类对创伤的反应。 与强奸有关且与创伤后压力有关,“疾病”是社会对待强奸,性暴力和性虐待的一种非常无序和不合理的方式。 我的#MeToo发生在1998年,指出了学校人口中已经遭受强奸和性虐待的儿童的统计发生率,以及教学行业如何不希望加重他们的痛苦。 那是明智的,不要无序。 这些反应的障碍在于“认知失调” ,而不是指出与我的教师培训c1992一致的统计数据的人。 我也可以被描述为“自闭症”,即具有所谓的“高功能阿斯伯格斯”的替代大脑结构,医学界再次感到有必要将其描述为“自闭症谱系障碍”范围的一部分。 是的,我非常同意“烦躁不安是侮辱性的”。 我们不是丰富的英语语言的继承者吗?它能够描述而不会“混乱”。 这是关于法医学语言和基于患者疾病概念的医学专业,供临床医生处理。 但是,我们不能将“性别变体”或“性别不协调”一词仅用作描述性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