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是通过性手段表达的暴力和屈辱行为。 这是用来表达力量或愤怒的行为。 通常,在强奸案中,“性”不是吸引力。 它主要用于满足非性生活需求,例如愤怒或愤怒的转移以及控制感。 提供了许多解释人类强奸的解释,包括学习或文化,精神疾病,人格差异,毒品和酒精使用。 但是,仅凭这些因素并不能解释这种看似复杂的行为的存在。 上述因素可能会增加强奸的可能性,但不能解释强奸中看到的复杂的有组织行为。

强奸是专门的心理适应的产物,也是罪犯心智中其他适应的副产物。 这些适应是犯罪者从小就适应态度形成的结果。 态度形成主要来自学习。 古典习俗和年轻时的社会学习可能使个人易于发扬已经存在于环境中的回归信念。 这导致整个社会的态度转变。 没有财产权的妇女作为财产或动产的概念具有部落的封建历史,从史前时代一直延续到现在,一直传承至今。 因此,难怪为什么要通过妇女作为文物或财产的文化表现形式来刺激强奸,如果不通过武力和强制手段,就可以证明拥有所有权。 强奸犯享有的权利感使他们将妇女视为经济负担,在男性主导的社会中不应将她们视为平等。 这种偏见是基于过于笼统的过分概括,而过分概括又被刻板印象所取代,在刻板印象中,那些工作时间较晚的女性被标记为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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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通常是男人,他们在社交场合误解了女人的暗示,可能缺乏抑制性与侵略之间联系的抑制作用。 他们也可能带有强迫性幻想,并且在冲动性和反社会倾向方面与其他男人不同。 通过反应形成机制的现实不足感被描述为夸张的男性气质。 强奸犯无能力养育关系,他们对性暴力的需求还与偏爱非个人性关系有关,而不是与许多性伴侣建立情感纽带,并倾向于以牺牲受害者为代价主张个人利益。 有证据表明,在某些成年人中,性暴力也是一种习得的行为,特别是在儿童性虐待方面。 酒和其他毒品的消费,需要控制或控制妇女,具有反社会倾向,在一个重男轻女的家庭中长大并且对他人的移情较少,是促使男人成为强奸犯的一些因素。